問題詳情

24 下列何者屬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之公有公共設施?
(A)臺灣電力公司設置之變電箱
(B)臺灣自來水公司設置之自來水管
(C)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設置之加壓站
(D)臺灣中油公司設置之輸油管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6682
統計:A(310),B(220),C(1262),D(83),E(0)

用户評論

YT】評論

我是這樣判斷,有錯請糾正~ 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屬於北市府轄下的行政機關,如果發生需要國賠的事情,當然由國家來賠償。 台電、台水、中油是經濟部的事業機構,非行政機關,只是經濟部掌握公司大部分的股票,所以可以掌控公司的人事和運作。如果發生因公共設施管理不當,而需要賠償的事情發生,是找這些公司,而不是直接找國家。 可以去北市府和經濟部的官網看組織架構,北水處和這些公司列的位置並不一樣。

Wonderwall】評論

還蠻仁慈的 3個國營 剩下那個就是了

Damaris】評論

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公有公共設施,是指國家事實上對該設施有掌控權、且處於供公眾使用之狀態而言。本題中(A)(B)(D)選項中的台灣電力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台灣中油公司均為私法人,依照司法院(73)廳民一字第0672號之見解「按公營之公用事業,如為公司組織者,參照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規定,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至該公營業所使用之財產,則屬於私法人組織之公私所有,而非國(公)有之公用財產,此等財產如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發生損害事件時,雖其為公共設施,惟以非屬公有,自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公物: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