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關於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因僅具個案拘束力,不得作為通案依據
(B)憲法所保障之自由權因通常尚待法律規定予以具體化,故不得作為行政法法源
(C)措施性法律因欠缺規範事件之一般性,故皆不得作為行政法法源
(D)大學自治規章因規範對象之侷限性,故不得作為行政法法源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05212
統計:A(1260),B(77),C(214),D(547),E(0)

用户評論

初學】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僅具個案拘束力,唯有"判例"才得以作為通案依據。

李宜雯】評論

《措施性法律》.又稱「權宜性法律」。.是針對特定之「事務」,而「非針對個人」所訂之權宜性措施性法律。大法官在釋字第三九一及第五二○號解釋中,將法定預算定位為:措施性法律。措施性法律並非只有法定預算其他像是針對二二八事件受難家屬所制定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針對持有戰士授田憑據者所制定的「戰士授田處理條例」皆是措施性法律措施性法律屬於實質意義的法律   但不具有普通法律的一般性仍為行政法之法源有錯請更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