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va45qc3】評論
謝謝flytoskyxxx0的提醒債權契約只有兩種情形下應以書面為之,其他24種可有也可無書面為之依據民法第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依據民法第730條:「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A) 買賣契約可書面為之,也可無書面為之。
【王冠翔】評論
(D) 民法上准許一物二賣之競爭行為
【Weisen Wang】評論
契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就可成立 惟不動產物權取得.設定.喪失.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應以書面為之。
【Damaris】評論
(A)民法第166條之1第1項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轉移、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但本條規定尚未定其施行日期,故目前不動產買賣契約仍為不要式契約(民法債篇施行細則36條第2項參照)。(B)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C)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之要素,法律行為之代理實為意思表示之代理,而觀念通知(或稱觀念表示)之準法律行為,亦在代理人得代理之範疇(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299號判決參照)。此題之房屋買賣與法律行為,自得其為代理之適用範圍。(D)買賣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能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938號判例參照)。乙與甲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