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ash Ch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第 739 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B. 可部分保證C. 不要式D. 第 742 條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用戶】106警特上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第 745 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第 74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也就是說若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變成連帶保證人)、或事主債務人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債權人第一次就可以跟保證人要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