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甲有名筆一枝,其子乙將甲之筆賣給知情之丙,乙、丙於民國 104 年 9 月 28 日簽訂買賣契約,惟尚未交付。嗣後,乙又於 104 年 10 月 10 日將甲之筆賣給不知情之丁並交付之。甲於 104 年 11 月 1 日死亡,乙是甲之唯一繼承人。試問何人取得該筆之所有權?
(A)甲
(B)乙
(C)丙
(D)丁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1356
統計:A(5),B(19),C(56),D(731),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801條(動產所有權之善意取得)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第948條(動產物權善意取得之要件及限制)Ⅰ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Ⅱ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761條第2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綜合以上,故仍應為丁取得所有權。

【用戶】sherley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動產所有權移轉以交付為要件,乙丙間買賣契約雖成立,惟既未交付,尚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嗣後乙丁成立買賣契約並交付標的物,丁依民法801+948,善意取得該筆所有權。

【用戶】Cheryl Hong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乙丙的契約是通謀虛偽表示,而物品的所有權是甲,所以丁才是合法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