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2 甲有名筆一枝,其子乙將甲之筆賣給知情之丙,乙、丙於民國 104 年 9 月 28 日簽訂買賣契約,惟尚未交付。嗣後,乙又於 104 年 10 月 10 日將甲之筆賣給不知情之丁並交付之。甲於 1
【評論內容】乙丙的契約是通謀虛偽表示,而物品的所有權是甲,所以丁才是合法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