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遺失價值拾萬元之金戒指一只,被大學生乙拾得並依法招領。
【題組】23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若甲未認領者,由乙取得該戒指所有權
(B)乙於受領取通知或公告後六個月內未領取者,該戒指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C)甲認領該戒指時,乙可向甲請求壹萬元報酬
(D)乙對甲之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535
統計:A(30),B(480),C(63),D(98),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807條(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之歸屬)Ⅰ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Ⅱ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3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團體。

【用戶】S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B)民法第807條,為三個月

【用戶】Eva W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805條(認領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