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807條(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之歸屬)Ⅰ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Ⅱ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3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團體。
【用戶】Eva W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805條(認領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