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甲以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乙,擔保其對乙所負債務後,復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丙,由丙於 A 地上建築房屋。甲屆期無力清償債務,乙實行對 A 地之抵押權時,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得除去丙之地上權,乙於必要時並得聲請法院將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B)法院得除去丙之地上權,但乙僅得聲請法院拍賣土地
(C)法院不得除去丙之地上權,但乙於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將地上權及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D)法院不得除去丙之地上權,乙僅得聲請法院拍賣土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3099
統計:A(414),B(16),C(193),D(34),E(0)

用户評論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866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第 877 條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用戶】詹姆士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 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