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6.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下列有關本條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失手打傷嫌犯,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B)公務員包庇走私,構成懲治走私條例之犯罪,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C)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D)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拘禁他人之行動自由,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93471
統計:A(145),B(248),C(139),D(458),E(0)

用户評論

106警特上榜】評論

(A)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失手打傷嫌犯,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因為失手不符合故意要件吧(B)懲戒走私條例第10條: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公務員身分已經有特別規定了,不用再依134加重。(C)刑法第163條: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別規定公務員身分了,不用再依134加重

jc33212】評論

請問這種題目有沒有口訣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