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警特上榜】評論
(A)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失手打傷嫌犯,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因為失手不符合故意要件吧(B)懲戒走私條例第10條: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公務員身分已經有特別規定了,不用再依134加重。(C)刑法第163條: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別規定公務員身分了,不用再依134加重
【jc33212】評論
請問這種題目有沒有口訣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