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乙為甲之遺孀,以書面向嘉義縣政府請求甲受侵害致死之國家賠償,嘉義縣政府歷時五月之久未加以賠償,則下列何者為適當之法律救濟途徑?
(A)對遲不賠償提起訴願
(B)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訴訟
(C)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D)向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5184
統計:A(74),B(11),C(219),D(547),E(0)

用户評論

【用戶】劉欣芸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第11條(訴訟)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用戶】Wabing Wa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乙為甲之遺孀,以書面向嘉義縣政府請求甲受侵害致死之國家賠償,嘉義縣政府歷時五月之久未加以賠償未加以賠償應該是走一般給付訴訟吧求解惑

【用戶】106警特上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Wabing Wan國賠不是行政訴訟,國賠法的訴訟都是一般法院管轄一般法院沒有一般給付訴訟,那是行政訴訟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