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 下列有關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何者錯誤?(A)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B)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C)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原住民身分 (D)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評論內容】
修正日期 民國104年06月17日
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依法停止任用。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
【評論主題】6 下列有關權理制度的規定,何者錯誤?(A)不同官等亦得權理(B)職務跨列兩個官等者,不得權理(C)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D)具備委任第 2 職等資格者,可權理委任第 3 至第 4 職等辦事員
【評論內容】
權理:係指公務人員所具資格,未達擬任職務所需職等,而「權宜」准其「代理」。權理制度之產生,係因機關考試進用或任用公務人員時,其人員所具資格,未必皆符合職務出缺任用標準而補實,爰暫以較低職等充任該職務,目的在於靈活運用人力。
權理之法令規定如下: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2.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稱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指擬任人員所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所列最低職等,而具有該職等同一官等中低一或低二職等任用資格者,始得權理。但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不得權理。」【評論主題】48. 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4項規定證券商及其設置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假設主管機關一直未訂定相關辦法,證券商若提起行政訴訟促請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其最適當之訴訟種類為何? (A)撤
【評論內容】
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是行政程序的一種行政程序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評論主題】46.司法院釋字第518號解釋,對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農田水利會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 (B)會員負有水利設施及繳費義務 (C)農田水利會之掌水費,可提起行政救濟 (D)農田水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 518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9年12月7日解釋爭點水利會組織規程就掌水費負擔等規定違憲?解釋文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公有、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永佃權人,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或其他受益人,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均為當然之會員,其法律上之性質,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同通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內,有享有水利設施及其他依法令或該會章程規定之權利,並負擔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令或該會章程應盡之義務。第二十二條又規定:農田水利會之組織、編制、會務委員會之召開...
【評論主題】48. 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4項規定證券商及其設置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假設主管機關一直未訂定相關辦法,證券商若提起行政訴訟促請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其最適當之訴訟種類為何? (A)撤
【評論內容】應提起何種訴訟之判斷流程:
【評論主題】44.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何種情形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之? (A)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B)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事後發生
【評論內容】
第 128 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評論主題】39.乙為甲之遺孀,以書面向嘉義縣政府請求甲受侵害致死之國家賠償,嘉義縣政府歷時五月之久未加以賠償,則下列何者為適當之法律救濟途徑? (A)對遲不賠償提起訴願(B)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訴訟(C)向行政法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第11條(訴訟)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評論主題】37.下列何者公法爭議,行政法院未享有審判權?(A)公職人員選舉爭議(B)交通違規爭議(C)律師懲戒爭議(D)人民採購決標爭議
【評論內容】
(A) 選舉罷免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應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
選舉無效跟當選無效是歸民事法院,其他選舉爭議仍歸屬行政法院
(B) 交通違規爭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C) 釋字378號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D) 廠商在決標階段所遭遇的爭議,依據採購法得向機關請求釋疑、提出異議及申訴,更進一步可以尋求行政訴訟之救濟,為採購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六章爭議處理所明定。
【評論主題】35.原行政處分於行政法院為撤銷判決前,業經原處分機關撤銷者,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置? (A)以訴訟無理由判決駁回(B)中止審判之進行(C)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性裁定駁回(D)繼續未完成之審理程序
【評論內容】
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上 (2014/06/03 16:31)
行政訴訟:不合法,指程序不合法,所以程序上就不受理,須以裁定來駁回。無理由,指實體無理由,所以程序上是合法的,只是主張內容法院不接受,此時以判決駁回。
若撤銷訴訟打一半,原處分已被原處分機關撤銷,沒有打下去的必要,此時法院不能下實體判決(撤銷?課予義務?下哪個都不對),故只能由程序上裁定駁回。若課予義務訴訟打一半,機關作成原告所欲之處分,同理沒有打下去的必要,法院亦應以裁定駁回。訴願:訴願機關因性質上不是法院,程序不受理須用「決定」,而非裁定,無理由也用「決定」來駁回,而非判決。若撤銷訴願到一半,原處分才被撤銷,則此時因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機關依訴願法77條6...【評論主題】33. A公司因違反法令,被處以罰鍰一百萬元。A公司欲停止該處分之執行,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A公司不得向下列何者申(聲)請停止執行? (A)原處分機關(B)訴願決定機關(C)高等行政法院(
【評論內容】
訴願法第九十三條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評論主題】31.人民對於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不服時,得提起訴願? (A)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罰鍰(B)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罰鍰(C)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D)依集會遊行法所為之罰鍰
【評論內容】
(A)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罰鍰(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
(B)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罰鍰(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訴訟)【評論主題】27.人民本於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逾期不履行,則應如何執行? (A)由原處分機關強制執行(B)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C)移送普通法院強制執行(D)移送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
第27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評論主題】26.下列何者不屬於對公物的一般處分? (A)廢止既成道路之使用(B)國道高速公路之開放使用(C)古蹟之指定(D)紅綠燈交通號誌
【評論內容】
(D) 對人一般處分
交通號誌: 動態規制內容,係對人之一般處分。如紅綠燈、平交道警示燈。交通標誌、標線: 靜態規制內容,係對物之一般處分,如速限、禁止停車紅黃線。
【評論主題】24.下列何者非一般處分? (A)中央政府擬訂發布之區域計畫(B)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C)交通號誌之禁制、許可作用(D)對參加集會者之解散命令
【評論內容】
(A) 行政計畫
(B) 對人一般處分
釋字156號理由書:
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與都市計畫之擬定、發布及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五年定期通盤檢討所作必要之變更(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參照),並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有所不同。
(C) 對人一般處分
交通號誌: 動態規制內容,係對人之一般處分。如紅綠燈、平交道警示燈。交通標誌、標線: 靜態規制內容,係對物之一般處分,如速限、禁止停車紅黃線。
(D) 對人一般處分
【評論主題】23.對於無隸屬機關間之相互協助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A)被請求機關認為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應拒絕之 (B)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應拒絕之 (C)依法不得為之者,應拒絕協助 (
【評論內容】
協助之拒絕
1) 應拒絕協助: 行政機關在其權限範圍內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或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2) 得拒絕協助: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指依法應拒絕之情形外,另有法律或是時尚之正當理由不能協助),亦得拒絕之。
被請求協助之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 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有意一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由被請情機關之 上級決定之。
【評論主題】22.下列關於行政機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為行為主體 (B)行政機關具備權利能力,為權利義務主體 (C)行政機關具有單獨法定地位,可以對外為行為 (D)受委託行使公
【評論內容】
行政機關(EX.台北市政府)可代表行政主體(台北市)表是意思,為行為主體
行政機關(台北市政府)不具有人格,而行政主體(台北市)才有人格EX台北市才是公法人(有法人格,台北市政府就不是公法人(無法人格)就該題的B選項 行政機關(台北市政府)不是公法人,當然不會有公法人權利能力,更不會是權利義務主體線上測驗: /item-2+%E4%B8%8B%E5%88%97%E9%97%9C%E6%96%BC%E8%A1%8C%E6%94%BF%E6%A9%9F%E9%97%9C%E4%B9%8B%E6%95%98%E8%BF%B0%EF%BC%8C%E4%BD%95%E8%80%85%E9%8C%AF%E8%AA%A4%EF%BC%9F++%28A%29%E8%A1%8C%E6%94%BF%E6%A9%9F%E9%97%9C%E4%BB%A3%E8%A1%A8%E8%A1%8C%E6%94%BF%E4%B8%BB%E9%AB%94%E8%A1%A8%E7%A4%BA%E6%84%8F%E6...
【評論主題】15. 下列有關訴願管轄機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A)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管轄機關為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B)在判定訴願管轄機關時,原則上應先釐清「原處分機關」為何
【評論內容】
訴願法第7條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8條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9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 (鎮、市) 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6.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法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其效力如何? (A)一律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B)自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時起失其效力 (C)僅在維護公益下,方得自撤銷時起失其效力 (D)為避免受益人之財產損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八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評論主題】1.下列何種行為,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A)交通警察所開的交通罰單 (B)某行政機關訂定一個解釋法條的「解釋性規定」 (C)立法院對不守規矩的旁聽民眾禁止其旁聽 (D)某行政機關記所屬公務
【評論內容】
參考線上測驗: /tfulltext-%E6%9E%97%E8%91%89%E8%A1%8C%E6%94%BF%E6%B3%95%E7%AD%86%E8%A8%98.htm#99#ixzz4Zo3amaQ0
(99地特四等 Q.29)下列何者非行政處分?(D)
A.地方議會之主席命不遵守旁聽規則之民眾離席 (A)是行政處分...B.監察院對於漏未申報財產之政務官處以罰鍰C.高等法院駁回律師登錄之申請 D.立法院對立法委員予以停止出席院會之處分這題老師有說過這是國會自治下的關於立法權行使確定不是行政處分唷至於老師也有舉例過如果是立法院院長下令駐院警將議場鬧事民眾驅離 這就是行政處分唷~~至於題目的C沒有下令 所以不算行政...【評論主題】13.何者與冬天無關?(A)五行中的水 (B)五味中的鹹 (C)白虎 (D)冷香
【評論內容】
(A) 四季所對應的五行為:春季為木、夏季為火、秋季為金、冬季為水,土則是對應各季節的最後一個月分,用於表示季節的轉換
(B) 五臟與五味的對應關係
五臟
肝
心
脾
肺
腎
對應季節
春
夏
長夏
秋
冬
對應五味
酸苦甘辛鹹
(C) 青龍代表木(春);白虎代表金(秋);朱雀代表火(夏);玄武代表水(冬)(D)
春季: 桃花 李花 杏花 梨花 楊花 柳花(章臺柳 柳絮) 牡丹(國色天香) 蘭花 橘子花 柚子花 辛夷(木筆樹 貓柳 會春花) 羊躑躅 枳樹花 荳蔻 綠芽 芳草 薺菜 落梅 浮萍 喬麥花 杜鵑花 海棠。
夏季: 菖蒲 艾草 睡蓮 荷花( 芙蓉 芙蕖 菡萏 凌波仙子) 芰荷 菱角 葵花 芒花(五節芒)—夏秋皆有 鳳凰花 薔薇 白芷 稻香 麥浪 蕉風椰雨 荔枝 石榴 黃梅 桑椹 沉李浮...【評論主題】14.何者與秋天相關?(A)茱萸 (B)天干的壬癸 (C)石榴花 (D)五聖獸的青龍
【評論內容】
(B) 陰陽五行是針對十干表示命運的說法,用了五行(木、火、土、金、水)與陰陽(陽為兄、陰為弟)配對:
甲乙(木)丙丁(火)戊己(土)庚辛(金)壬癸(水)
十二支皆有相對應的五行。四季所對應的五行為:春季為木、夏季為火、秋季為金、冬季為水,土則是對應各季節的最後一個月分,用於表示季節的轉換:子(水)丑(土)寅卯(木)辰(土)巳午(火)未(土)申酉(金)戌(土)亥(水)
(C) 石榴花開在夏季
(D) 青龍代表木(春);白虎代表金(秋);朱雀代表火(夏);玄武代表水(冬)
【評論主題】21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罰?(A)吊扣駕駛執照 (B)道安講習(C)公布不良駕駛照片及姓名 (D)不予核發營業許可登記
【評論內容】(D) 行政處分
【評論主題】10 行政機關作出不利行政處分之前,未給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其效力為下列何者?(A)無效 (B)不成立 (C)得補正 (D)得廢止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Ⅰ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Ⅱ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Ⅲ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評論主題】4 依司法院釋字第 216 號解釋之意旨,有關行政機關「釋示」之行政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不拘束法官,故未可引用 (B)不拘束法官,僅供法官參考(C)拘束法官,見解不同時,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評論內容】釋字第 216 號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評論主題】3 地方自治法規與中央法規之規範內容衝突時,以何者優先適用?(A)自治條例 (B)自治規則 (C)委辦規則 (D)中央法規命令
【評論內容】有學者認為,依據我國憲法第125條之規定:「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再看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可見在縣(市)規章與法律之間的位階關係地位為「中央法破地方法」關係,即縣市自治法規的位階仍恆低於法律,甚而低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甚至於只能跟法規命令同位階,因此,法官在審理訴訟案件時,如認為適用之自治條例牴觸法律或憲法時,大多是比照「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之模式辦理。
【評論主題】34 關於刑法第 127 條之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本罪設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 (B)本罪所謂之刑罰包含羈押(C)本罪所謂之刑罰包含影響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D)本罪之行為主
【評論內容】
羈押為訴訟行為中之強制處分,不算刑罰
【評論主題】6 下列有關權理制度的規定,何者錯誤?(A)不同官等亦得權理(B)職務跨列兩個官等者,不得權理(C)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D)具備委任第 2 職等資格者,可權理委任第 3 至第 4 職等辦事員
【評論內容】
權理:係指公務人員所具資格,未達擬任職務所需職等,而「權宜」准其「代理」。權理制度之產生,係因機關考試進用或任用公務人員時,其人員所具資格,未必皆符合職務出缺任用標準而補實,爰暫以較低職等充任該職務,目的在於靈活運用人力。
權理之法令規定如下: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2.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稱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指擬任人員所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所列最低職等,而具有該職等同一官等中低一或低二職等任用資格者,始得權理。但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不得權理。」【評論主題】15 教育機關公務員離職後,欲任職於私立學校,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私立學校校長、董事、監察人、教師(B)離職後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旋轉門條款)
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評論主題】3 下列有關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何者錯誤?(A)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B)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C)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原住民身分 (D)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評論內容】
修正日期 民國104年06月17日
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依法停止任用。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
【評論主題】39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直接適用對象?(A)臺北市立建國中學教務主任 (B)立法院簡派編審(C)文化部薦任科員 (D)國立空中大學委任辦事員
【評論內容】
以下面法條來看,教務主任算是依法任用職員吧那應該就是適用沒錯阿,怎麼會是準用??第二條(公務人員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第十七條(準用對象)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評論主題】42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臺南市議員應向下列何機關申報財產?(A)內政部 (B)法務部 (C)臺南市選舉委員會 (D)監察院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法第2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
【評論主題】26 關於公立學校教職員之行政中立事宜,下列何者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準用對象?(A)職員 (B)校長 (C)未兼行政職務教師 (D)駐衛警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準用對象)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