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欣芸】評論
協助之拒絕1) 應拒絕協助: 行政機關在其權限範圍內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或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2) 得拒絕協助: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指依法應拒絕之情形外,另有法律或是時尚之正當理由不能協助),亦得拒絕之。被請求協助之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 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有意一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由被請情機關之 上級決定之。
【謝政宗】評論
(A)得
【愛老虎油】評論
( A )把應 改為淂 得拒絕之
【廖苡涵】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