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發明專利權人甲與相對人乙於105年1月1日簽訂專利授權契約,甲就其所有之A專利專 屬授權予乙,乙則有給付權利金予甲之義務,授權期間 3 年。惟甲乙簽訂專利授權契約 後,未向專利專責機關為授權登記,乙即開始製造該物品。嗣後甲又與善意之丙於105 年 2 月1 日簽訂相同內容之專利授權契約,並向專利專責機關完成授權登記。乙於105 年6 月 15 日發現丙刊登廣告販售相同物品,遂向丙告知其早已與甲簽訂專利專屬授權契約, 並主張就丙之前已販售物品之所得為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且丙不得再販售該物品。請問 乙之主張有無理由。(15分)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