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9. 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要求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以上規定,符合下列何種原則?(A)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94條:禁止附款與行政處分間有不當聯結

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1項第3款:禁止行政契約的對待給付間有不當聯結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評論主題】15. 甲非常喜愛乙持有之手錶,惟因個性不敢直接開口,乃寫信給乙,表示願用 1 萬元購買該手錶,不料信件到達乙住處前一天,甲因病猝逝。請問該要約效力為何?(A)無效 (B)效力未定,應經甲之繼承人承認

【評論內容】民法總則第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