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欣芸】評論
有學者認為,依據我國憲法第125條之規定:「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再看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可見在縣(市)規章與法律之間的位階關係地位為「中央法破地方法」關係,即縣市自治法規的位階仍恆低於法律,甚而低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甚至於只能跟法規命令同位階,因此,法官在審理訴訟案件時,如認為適用之自治條例牴觸法律或憲法時,大多是比照「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之模式辦理。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樓上,例如中央規定"至少"距離500,,如果地方規定更嚴,"至少"一公里,當然是多多益善啊。你可以就那是規定最上限還最下限來想。
【elsa】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