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士】評論
訴願法 = 3個字 三年 = 行政罰 = 三年
【sci0724】評論
訴願法 第 14 條 n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n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n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n
【Ming Wang】評論
我覺得太過簡化可能會有誤會利害關係人如果知悉仍舊是三十日內,自始至終不知悉則是自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三年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訴願法 第 14 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