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臺北市建築管理處接獲檢舉,查得甲所有出租使用之建築物,未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材料裝修,違反建築法規定,乃各處以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罰鍰,是否合法?又如建築裝修之廢棄材料堆置騎樓,致滋生髒亂,得否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裁處六千元罰鍰?(25 分)參考條文:建築法第 95 條之 1:違反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建築法第 77 條之 2: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一、……。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三、……。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 11 條第 1 款至第 7 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二、……。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一、……。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9551
統計:A(42),B(101),C(1073),D(98),E(0)

用户評論

【用戶】簡國任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溫度變化的軸應力為軌軸主要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