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hley Ting】評論
訴願法第77條(不受理)第6款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shadowpriest1】評論
最佳解第2項錯了 應是訴願法第82條第2項: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我不要考不上!!!!!】評論
最佳解vs的法條應該是訴願法第82條第二項才對吧
【易君博】評論
第82條是依據課予義務訴願來看的例如: 1. 某機關應發給訴願人一百萬,但未發給,經訴願人提起訴願。2. 在訴願期間,某機關發現錯誤主動更正,發給訴願人一百萬,並行文訴願主管機關。3. 訴願主管機關發現訴願已經無意義,因此做出"無理由" 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