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下列何者公法爭議,行政法院未享有審判權?
(A)公職人員選舉爭議
(B)交通違規爭議
(C)律師懲戒爭議
(D)人民採購決標爭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9835
統計:A(191),B(17),C(620),D(54),E(0)

用户評論

【用戶】劉欣芸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A) 選舉罷免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應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選舉無效跟當選無效是歸民事法院,其他選舉爭議仍歸屬行政法院(B) 交通違規爭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C) 釋字378號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D) 廠商在決標階段所遭遇的爭議,依據採購法得向機關請求釋疑、提出異議及申訴,更進一步可以尋求行政訴訟之救濟,為採購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六章爭議處理所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