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A是準用對象,非適用對象.準用,亦即"法條有明文之類推適用",指雖非直接適用之對象,但因性質類似,可同樣比照辦理.於法條中多以"準用" "比照" "亦同"等文字表示之.
【劉欣芸】評論
以下面法條來看,教務主任算是依法任用職員吧那應該就是適用沒錯阿,怎麼會是準用??第二條(公務人員之定義)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第十七條(準用對象)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學校行政組織之三大行政主管,分別為:教務主任、學務主任以及總務主任。
【張貴】評論
請問立法院簡派編審是什麼??可以把他想成編審這個職位是簡任,但卻是首長派用的嗎?那被派用的人需要具有簡任的資格嗎?算約聘的人員或政務人員?所以是中立法規定的人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