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Irene W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學校衛生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所訂事項涉及衛生、環境保護、社政等相關業務時,應由主管機關會 同各相關機關辦理。
【用戶】Yu-chiao Lee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