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趴趴】評論
私立學校法第19條 學校法人置監察人一至三人,由董事會依捐助章程鎖定資格,遴聘是當人員擔任,任期四年,分別起算.監察人之職權如下:一 財務之監督二 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監察三 決算報告之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