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之規定,有關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B)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 2 學年
(C)聘任期間,未達 1 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
(D)教學支援人員不得轉任或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1465
統計:A(42),B(480),C(187),D(76),E(0)

用户評論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6 條n教學支援人員依其認證類科,以擔任國民中小學特定科目、領域教學為限n,不得轉任或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5 條n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n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n由校長聘任之。n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之甄選,無合格人員報名或合格人員經甄選未通過n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得聘任具備本土語言專長之n地方耆老或相關人士擔任;其聘任依前項規定辦理。n前二項教學支援人員表現良好,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選n續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為限。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A)第5條  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B)第5條  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C)第5條  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D)第6條  教學支援人員依其認證類科,以擔任國民中小學特定科目、領域教學為限,不得轉任或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6 條n教學支援人員依其認證類科,以擔任國民中小學特定科目、領域教學為限n,不得轉任或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5 條n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n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n由校長聘任之。n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之甄選,無合格人員報名或合格人員經甄選未通過n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得聘任具備本土語言專長之n地方耆老或相關人士擔任;其聘任依前項規定辦理。n前二項教學支援人員表現良好,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選n續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為限。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A)第5條  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B)第5條  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C)第5條  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D)第6條  教學支援人員依其認證類科,以擔任國民中小學特定科目、領域教學為限,不得轉任或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6 條n教學支援人員依其認證類科,以擔任國民中小學特定科目、領域教學為限n,不得轉任或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5 條n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n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n由校長聘任之。n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之甄選,無合格人員報名或合格人員經甄選未通過n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得聘任具備本土語言專長之n地方耆老或相關人士擔任;其聘任依前項規定辦理。n前二項教學支援人員表現良好,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選n續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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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A)第5條  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B)第5條  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C)第5條  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D)第6條  教學支援人員依其認證類科,以擔任國民中小學特定科目、領域教學為限,不得轉任或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