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arm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罰鍰 得聲明異議(B)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罰鍰 得聲明異議(C)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 複審(D)依集會遊行法所為之罰鍰 訴願
【用戶】firego49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A)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罰鍰--社維法第43條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四、單獨宣告沒入者。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 所 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 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用戶】firego49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各級行政法院審理範圍-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審、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強制執行(行政訴訟庭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等事件。高等行政法院-通常程序事件之第一審、簡易程序與交通裁決之上訴及抗告等事件。最高行政法院-除審理通常程序之上訴及抗告事件外,於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時,亦受理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之簡易程序及交通裁決之上訴或抗告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