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下列有關行政訴訟被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A) A 不服新北市政府的行政處分,遂向該業務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將A 之訴願駁回,A 若欲提起行政訴訟,應以經濟部為被告
(B) B 不服「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委託辦理業務所為之行政處分,B 提起訴願被駁回時,應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被告
(C) C 不服行政院新聞局所為行政處分,但隨後該項業務依法改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轄,C 若欲提起行政訴訟,仍應以行政院新聞局為被告
(D) D 認為其與新北市政府之間有公務員勤務關係,但新北市政府否認,若D 欲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應以新北市政府為被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3979
統計:A(30),B(143),C(65),D(615),E(0)

用户評論

【用戶】姚元龍-感謝阿,已考上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訴願駁回,代表訴願決定機關未更改行政處分,而是認定訴願無理由,所以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若訴願受理了,並更改原處分(實務上多為要求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而相對人仍不服,則以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

【用戶】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委任:被告機關跟訴願機關相同委託:被告機關跟訴願機關不同

【用戶】我阿但我不賣鑽石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 受託之團體或個人 為被告。」用以解釋(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