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以下關於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A)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B)若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亦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C)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D)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若其法定代理人有二人,則對該二人均應送達,否則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4776
統計:A(13),B(45),C(13),D(793),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阿但我不賣鑽石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 69 條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