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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9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處罰,自裁處確定之日起,下列何者須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A)停止營業 (B)罰鍰(C)沒入(D)勒令歇業

【評論內容】裁處確定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免.....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7.考試院設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下列何者同意任命之?(A)行政院(B)立法院(C)司法院(D)監察院

【評論內容】

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 

考試院是考試委員19人 院長副院長是另外的 

【評論主題】12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前,下列何種規定,曾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七 一號解釋為違憲? (A)一律宣付強制工作三年 (B)保護管束 (C)留置之裁定 (D)拒絕供述槍彈來源加重刑責。

【評論內容】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問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一律宣付強制工作三年,拘束其中不具社會危險性之受處分人之身體、自由部分,其所採措施與所欲達成預防矯治之目的及所需程度,不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評論主題】47.考試院設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下列何者同意任命之?(A)行政院(B)立法院(C)司法院(D)監察院

【評論內容】

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 

考試院是考試委員19人 院長副院長是另外的 

【評論主題】12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前,下列何種規定,曾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七 一號解釋為違憲? (A)一律宣付強制工作三年 (B)保護管束 (C)留置之裁定 (D)拒絕供述槍彈來源加重刑責。

【評論內容】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問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一律宣付強制工作三年,拘束其中不具社會危險性之受處分人之身體、自由部分,其所採措施與所欲達成預防矯治之目的及所需程度,不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評論主題】42 有關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法院可以對行政裁量是否有瑕疵加以審查 (B)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應作合義務性裁量(C)於羈束行政,行政機關仍得行使行政裁量 (D)行政裁量可區分為決定裁量

【評論內容】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為的範圍、條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只能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為。

【評論主題】9. 下列何者並非隸屬監察院?(A)審計部 (B)監察調查處(C)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隸屬於考試院

【評論主題】31.人民對於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不服時,得提起訴願? (A)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罰鍰(B)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罰鍰(C)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D)依集會遊行法所為之罰鍰

【評論內容】

(A)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罰鍰  得聲明異議

(B)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罰鍰 得聲明異議(C)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 複審(D)依集會遊行法所為之罰鍰 訴願

【評論主題】7.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得廢止之情形? (A)附條件之授益行政處分,條件不成就者 (B)有情事變更情形發生者 (C)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的廢止權者 (D)法規准許廢止者

【評論內容】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評論主題】10 依據憲法本文之規定,提審制度係在保障下列何種權利?(A)訴訟權 (B) 資訊自由 (C) 人身自由 (D)言論自由

【評論內容】

防止法院以外的機關非法拘禁人民,而保障人民的身體自由。

【評論主題】47.考試院設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下列何者同意任命之?(A)行政院(B)立法院(C)司法院(D)監察院

【評論內容】

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 

考試院是考試委員19人 院長副院長是另外的 

【評論主題】12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前,下列何種規定,曾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七 一號解釋為違憲? (A)一律宣付強制工作三年 (B)保護管束 (C)留置之裁定 (D)拒絕供述槍彈來源加重刑責。

【評論內容】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問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一律宣付強制工作三年,拘束其中不具社會危險性之受處分人之身體、自由部分,其所採措施與所欲達成預防矯治之目的及所需程度,不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評論主題】39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處罰,自裁處確定之日起,下列何者須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A)停止營業 (B)罰鍰(C)沒入(D)勒令歇業

【評論內容】

裁處確定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免予執行

裁處確定逾六個月未執行者:拘留、勒令歇業免予執行 

【評論主題】47.考試院設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下列何者同意任命之?(A)行政院(B)立法院(C)司法院(D)監察院

【評論內容】

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 

考試院是考試委員19人 院長副院長是另外的 

【評論主題】12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前,下列何種規定,曾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七 一號解釋為違憲? (A)一律宣付強制工作三年 (B)保護管束 (C)留置之裁定 (D)拒絕供述槍彈來源加重刑責。

【評論內容】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問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一律宣付強制工作三年,拘束其中不具社會危險性之受處分人之身體、自由部分,其所採措施與所欲達成預防矯治之目的及所需程度,不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評論主題】22. 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以人民之義務不履行為前提 (B)又被稱為警察即時強制 (C)警察於必要時將危險物品予以扣留,係屬即時強制 (D)以避免目前急迫危害為其主要目的。

【評論內容】

要阻止犯罪 危害之發生 避免急迫危險 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 才能即時強制 (D)

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C)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然後B應該是行政執行法的即時強制就是為警察而設的所以又稱為警察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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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91.下列警察行使職權之程序,何者係經義務人或關係人之請求,始須為之 (A)表明身分 (B)告知事由 (C)將異議之理由製作記錄交付之 (D)若因而有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評論內容】第29條(異議)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評論主題】【題組】(2)速率比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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