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1.下列警察行使職權之程序,何者係經義務人或關係人之請求,始須為之
(A)表明身分
(B)告知事由
(C)將異議之理由製作記錄交付之
(D)若因而有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39363
統計:A(23),B(19),C(914),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Charm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29條(異議)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