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6.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 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原則上扣留期間不得逾越多久?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0754
統計:A(5),B(15),C(14),D(457),E(0)

用户評論

【用戶】funkymonkey81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Why

【用戶】dece.tw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警職法22條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依法扣留之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三十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用戶】saboteur0118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有沒有人有特別的記法,我每次寫到這一題都會記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