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甜心】評論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七條第二項
【花侍】評論
(A)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2條依本法規定沒入之物品,於裁處確定後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分。但上級警察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指定所屬警察機關處分之。(B)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C)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3條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 一、免除其他處罰者。 二、行為人逃逸者。 三、查禁物。(D)正確
【Charm】評論
查禁物沒有時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