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警特上榜】評論
第 130 條 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之。前項情形,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行政機關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註銷之標示後,再予發還。但依物之性質不能作成註銷標示,或註銷標示不能明顯而持續者,不在此限。依我的理解,有點像是你今天很厲害政府發給你一個什麼證明,但今天該證明因為你違法要被撤銷了,但你很想跟你的後代子孫炫耀你曾有過這個證明,所以你可以跟政府申請註銷後拿回來該證明但是要做註銷標示(可能蓋個註銷章),那張已經沒用了,但就是一個證明。但如果該證明的性質不能作成標示,或不能明顯持續的話(例如政府註銷章的墨水三天就會消失),就不可以做給你,因為怕註銷證明消失後又被你拿去用。
【阿猴城宏仔】評論
可以理解成註銷後就不用返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