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阿但我不賣鑽石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請參考行程法75與78條~~而其實公告與公示並不相同喔!1、相對人是否特定:公示送達是將其文件置存於行政機關,而於行政機關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行程法80條),而公告是對特定的相對人做為通知。2、公示送達是行程法第11節[送達]所列之方式之一,其方法是黏貼佈告欄與刊登新聞紙;而公告並非其所列的方式,而是一種[行動]的方式。3、公示送達是過去取向,公告則是未來取向。4、公示送達包含了公告。
【用戶】王鐘仁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75 條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第七十八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