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警特上榜】評論
依法律規定越界物必須是房屋或是房屋價值相當的其他建築物(越界加建的不是房屋整體,所以可拆,D對),如果是圍牆、柵欄、狗屋等等[2]就不是房屋,可以直接拆除。比較有疑慮的是,如果是加蓋的部分呢?目前法院的見解認為[3]的判斷,如果拆除這些房屋本體之外的加蓋、擴建部分,例如蓋陽台、廁所、廚房、車庫……等,不會「損及全部建築物之經濟價值」,就不適用越界建築的規定(民法第796條)(A錯),被越界者可以請求拆除該項越界建築物,因為如同前面所說的,越界建築例外採補償的方式,是因為顧及房屋的經濟價值,所以倘若越界建築物的價值低,拆除所造成的社會總成本低,也就是拆除擴建部分又不會影響房屋本體之完整與其經濟價值,則應該堅守保護所有權的原則,直接拆除越界建築物。https://plainlaw.me/2015/02/09/boundary_encroachment/
【alex5048119】評論
C是錯在哪裡?
【芋頭】評論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Do Ra】評論
D) 知其越界不得請求拆除係指(部分)越界 而D明顯非部分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