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隱瞞已婚之乙女與甲同居數年後,某日生下丙隨即離甲而去,甲獨力扶養丙,俟丙 19 歲生日,甲對丙告知其生母為乙,當日丙因思母心切隨即趕赴乙家要求相認,相認時刻被乙女丈夫丁撞見,一切東窗事發,乙丁大吵。過了 2 年後,上述相關人等決心為此事作一了結。試問此刻以下何人有資格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A)甲
(B)乙
(C)丙
(D)丁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90331
統計:A(25),B(53),C(232),D(83),E(0)

用户評論

Eva Wang】評論

第1066條(認領之否認)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Jenny】評論

SY Wang】評論

民法第1063條第3項: 婚生子女否認之訴得提起之人: 1.夫妻之一方 2.子女 自知悉時起2年內為之本題丙推定為乙丁婚生子女(民法第1063條第1項)甲:生父,不得提起(破壞他人家庭和諧)乙:生母,(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視為婚生子女,不得推翻)故得提起之人為丁,丙丁:依提示大吵後,已逾2年不得提起丙:未成年子女於成年後2年內提起(民法第1063條第3項但書)本題丙19歲知悉,過2年後21歲,尚未22歲得提起PS.本題與1066條無關,1066條為認領之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