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 Wang】評論
第1066條(認領之否認)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Jenny】評論
【SY Wang】評論
民法第1063條第3項: 婚生子女否認之訴得提起之人: 1.夫妻之一方 2.子女 自知悉時起2年內為之本題丙推定為乙丁婚生子女(民法第1063條第1項)甲:生父,不得提起(破壞他人家庭和諧)乙:生母,(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視為婚生子女,不得推翻)故得提起之人為丁,丙丁:依提示大吵後,已逾2年不得提起丙:未成年子女於成年後2年內提起(民法第1063條第3項但書)本題丙19歲知悉,過2年後21歲,尚未22歲得提起PS.本題與1066條無關,1066條為認領之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