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 Wang】評論
第1063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你好Ü థ౪థ】評論
(一)相關法條1.繼承人資格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1138)2.婚生子女推定(1)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2)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民1063)3.非婚生子女之強制認領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
【一方之主】評論
重點在於題目中甲未曾完備法律上的認領動作,故未具備有繼承人資格,但己符合有被撫育之事實,故只要經過其他相關證據如DNA檢驗,生母輔助證明等程序後,再經過法院判決確認即可取德繼承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