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評論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983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va Wang】評論
第983條(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Chia chia】評論
(A)丙與丁屬因收養成立之旁系血親2親等,不符第983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故違反近親禁婚規範(B)丁與戊屬因收養成立之旁系血親4親等,符合規定(C)丁與庚屬因收養成立之旁系血親4親等,符合規定(D)乙與丁屬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此非屬姻親關係,故不受983近親禁婚規範(若有錯誤,請告知修正,謝謝^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