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法】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5. One time, he was bitten _________ the toe by a large snake.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國三英文上第二次-107 年 - 2018彰化縣縣立

【評論內容】手部骨折不是民法的侵權行為嗎?跟刑法傷害罪如何區分?

【評論主題】5. One time, he was bitten _________ the toe by a large snake.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國三英文上第二次-107 年 - 2018彰化縣縣立

【評論內容】手部骨折不是民法的侵權行為嗎?跟刑法傷害罪如何區分?

【評論主題】17 下列關於時效取得之敘述,何者正確?(A)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 5 年,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B)惡意、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20 年,即取得該

【評論內容】

第 768-1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

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評論主題】31.以所有之意思,20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主張何權利?(A)取得該不動產之地上權 (B)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C)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D)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評論內容】

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評論主題】31.以所有之意思,20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主張何權利?(A)取得該不動產之地上權 (B)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C)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D)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評論內容】

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評論主題】17 下列關於時效取得之敘述,何者正確?(A)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 5 年,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B)惡意、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20 年,即取得該

【評論內容】

第 768-1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

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評論主題】31 下列何者違反近親禁婚範圍之規定?(A)甲先收養丙男,再收養丁女,丙與丁之結婚(B)甲有一子乙,再收養一女丙,之後乙育有一子丁,丙育有一女戊,丁與戊之結婚(C)乙有一女丙,另外收養一女丁,戊有一子

【評論內容】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983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30 有關動產善意受讓要件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完成讓與動產之交付行為,此之交付不包含觀念交付(B)受讓人出於善意且有抽象輕過失者,不受占有之保護(C)讓與人必須是無權代理(

【評論內容】

951: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

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評論主題】28 乙將其所有汽車為甲設定動產質權,以為其對甲借款債務之擔保。該車並已交付甲之占有。下列那種情形,甲之動產質權並不消滅?(A)丙仗義相助幫乙清償該債務(B)甲將該車返還給乙(C)甲喪失對該車之占有,

【評論內容】

949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C 錯

950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善意第三人所取得的東西如果是盜贓物或遺失物,原本的所有人可以在兩年內請求善意第三人歸還其物。

【評論主題】27 有關抵押權之實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

【評論內容】

第 877 條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

              人於 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

              賣。但對 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

              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評論主題】23 民法有關收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法院認可收養成立後,其收養自法院認可時起發生效力 (B) 在收養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與義務原則上暫時停止 (C) 收養之契約應經法院

【評論內容】

1079-3: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

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評論主題】5.下列何者最足以提醒我們要留意說話的「對象」?(A)子曰:「始吾於人也,聽其言而信其行;今吾於人也,聽其言而觀其行。」(《論語.公冶長》)(B)子曰:「可與言而不與之言,失人;不可與言而與之言,失言

【評論內容】

可以和他說話而不和他說話,是錯過了人

不可和他說話而和他說話,是說錯了、找錯了對象

有智慧的人不會錯過人,也不會說錯話、找錯了對象

【評論主題】49 動產之取得時效為幾年?(A)15 年 (B)10 年 (C)5 年 (D)2 年

【評論內容】

768: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

權。

768-1: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

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評論主題】41 債權人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清償之權利,稱之為:(A)留置權 (B)動產質權 (C)權利質權 (D)抵押權

【評論內容】

884: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

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評論主題】19 抵押權不具下列那一種性質?(A)不可分性 (B)從屬性 (C)物上代位性 (D)排他性

【評論內容】

從屬性:抵押權之成立以債權已存在為前提,債權若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或無效。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因清償、免除..等原因而全部消滅時,抵押權亦隨之消滅。

不可分性:抵押物之全部擔保債權之全部。即抵押物縱經分割,或其一部讓與他人,各該部分仍擔保全部債權,抵押權人仍得對抵押物之各部分行使全部抵押權。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仍得對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權;於債務分割時,亦適用之。

物上代位性 :抵押權原則上應附著於抵押物而存在,如抵押物滅失而消滅,抵押權原則上亦應隨同消滅,但是在例外的狀況下,如因抵押物的滅失而受有賠償金的話,抵押權的效力仍是及於賠償金。

【評論主題】14 共有人如就共有物約定有不可分割之期限者,最長期限為:(A)2年 (B)5年 (C)10年 (D)15年

【評論內容】

823: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評論主題】45.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 五年

【評論內容】

民962: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

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民963: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31.不動產物權之取得,下列何種情形須經登記始能取得?(A)依強制執行取得(B)因法律行為取得(C)依繼承取得(D)因法院判決取得

【評論內容】

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評論主題】25.甲將其房屋出租於乙,下列占有狀態之敘述何者正確?(A)甲為間接占有人,乙為直接占有人(B)甲為直接占有人,乙為間接占有人(C)甲為直接占有人,乙為占有輔助人(D)甲為間接占有人,乙為占有輔助人

【評論內容】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

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評論主題】13.下列何者不得單獨為抵押權之標的物?(A)地上權(B)農育權(C)不動產役權(D)典權

【評論內容】第 853 條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評論主題】39.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須多少年才取得其所有權?(A)三年 (B)五年 (C)十年 (D)十五年

【評論內容】第 768-1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評論主題】31.以所有之意思,20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主張何權利?(A)取得該不動產之地上權 (B)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C)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D)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評論內容】

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評論主題】1 依民法之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達幾年時,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A)5 年 (B)10 年 (C)15 年 (D)20 年

【評論內容】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評論主題】【題組】7.汗「ㄗˋ」

【評論內容】

 第 32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題組】 4.胼手「胝」足

【評論內容】

第62條(自首減輕)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評論主題】8. 「悠悠」,不盡長江滾滾流:

【評論內容】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