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評論
第 877 條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 人於 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 賣。但對 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 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Jenny】評論
第876條(法定地上權)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877條(營造建築物之併付拍賣權)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
【zeguo2468】評論
請問C錯在哪裡?
【張雅茹】評論
C應該是錯在,需要 先有土地抵押,後有建物時,才能聲請併付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