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乙將其所有汽車為甲設定動產質權,以為其對甲借款債務之擔保。該車並已交付甲之占有。下列那種情形,甲之動產質權並不消滅?
(A)丙仗義相助幫乙清償該債務
(B)甲將該車返還給乙
(C)甲喪失對該車之占有,於第 3 年始請求返還
(D)該車被盜後,隔年再讓與給善意第三人,甲對該第三人行使回復請求權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0107
統計:A(20),B(56),C(64),D(258),E(0)

用户評論

】評論

949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C 錯950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善意第三人所取得的東西如果是盜贓物或遺失物,原本的所有人可以在兩年內請求善意第三人歸還其物。

Eva Wang】評論

第949條(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之回復請求)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