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en Ch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抵銷之要件:(一)須兩人互負債務;(二)須雙方債務之給付種類相同;(三)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四)須雙方債務均非不能抵銷之債務以下債務,不得抵銷:1.依債務之性質不得抵銷者;2.禁止扣押之債務;3.因故意侵權行為負擔之債務;4.扣押後取得之債權;5.約定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BY(劉得寬)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民法第338條規定,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B)民法第339條規定,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C)民法第336條規定,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但為抵銷之人,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之損害。(D)民法第335條第2項規定,抵銷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