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na】評論
第 800-1 條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Swallow Huang】評論
800-1
【進】評論
土地利用權人,應有"土地相鄰關係"之權利享受義務負擔,故為用益物權人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