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ern】評論
(B)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dvvd.dvvd】評論
回覆4F的疑問:(B) A 地欲設定抵押權予丁時,須有甲、乙、丙三人全體同意,始為合法都寫明是指A地並非甲、乙、丙中任何人的應有部分,就是指A地的全部而言。
【Linda Lin】評論
C錯在哪裡??買賣是處分行為不是應該共有人全部同意嗎?
【悟】評論
若乙、丙反對時,甲即不得單獨將其應有部分出售並移轉登記於丁應有部分,甲得自由處分,不須經乙丙同意即可出售並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