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據民法規定,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均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自由抛棄其應有部分,抛棄後之應有部分歸屬於乙、丙共有
(B) A 地欲設定抵押權予丁時,須有甲、乙、丙三人全體同意,始為合法
(C)若乙、丙反對時,甲即不得單獨將其應有部分出售並移轉登記於丁
(D)若 A 地為第三人無權占有時,甲須得乙、丙之同意,始得對第三人為本於所有權之回復請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9297
統計:A(227),B(382),C(83),D(26),E(0)

用户評論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B)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用戶】dvvd.dvvd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回覆4F的疑問:(B) A 地欲設定抵押權予丁時,須有甲、乙、丙三人全體同意,始為合法都寫明是指A地並非甲、乙、丙中任何人的應有部分,就是指A地的全部而言。

【用戶】Linda Li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C錯在哪裡??買賣是處分行為不是應該共有人全部同意嗎?

【用戶】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若乙、丙反對時,甲即不得單獨將其應有部分出售並移轉登記於丁應有部分,甲得自由處分,不須經乙丙同意即可出售並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