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評論
(A)甲、丙之間成立人事保證契約 ---乙、丙之間(B)丙得對乙提出消滅時效抗辯 –正確(C)乙對丙之請求權,於 90 年 2 月 15 日消滅時效中斷 ---90年2月1日.第756條之8(請求權之時效)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D)丙之賠償金額以 300 萬元為限 ---100萬為限第756條之2(保證人之賠償責...
【k】評論
(A)乙、丙間成立人事保證契約
【Damaris】評論
(A)民法第756條之1第1項規定,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由此觀之,人事保證契約應存在於乙、丙之間。(B)民法第756條之9準用第742條第1項規定,主債務人甲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如時效抗辯,保證人丙均得主張之。(C)消滅時效因假扣押強制執行而中斷者,於法院實施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例如查封、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強制管理、對於假扣押之動產實施緊急換價提存價金、提存執行假扣押所收取之金錢(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前段)等行為完成時,其中斷事由終止,時效重行起算(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41號判決參照)。由此可知,乙對丙之請求權時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