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甲欲租屋作為工作室,委託乙幫忙打聽訂約之機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乙為甲報告訂約之機會,不論甲是否因乙之媒介而為租賃契約之訂立,甲皆應給付乙報酬並償還乙支付之費用
(B)乙所支出之費用,若無約定,不得請求償還
(C)縱使租賃契約未經媒介而成立,乙仍得請求報酬
(D)若因乙之媒介而成立租約,乙有為甲交付房屋或受領租金之權限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57177
統計:A(158),B(379),C(115),D(69),E(0)

用户評論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B)第 569 條 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前項規定,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C)第 568 條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D)第 574 條 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乙為甲打聽訂立租賃契約之機會,即屬居間關係。民法第565條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