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路克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物權在民法物權分為: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抵押權等(請自行參閱民法物權篇)....... 以抵押權為例,民法第860條即定有明文:「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由此可知,抵押權係權利人不移轉占有,並無完全支配該權利客體。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物權有排他性,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成立兩個以上互不相容之物權(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820號判決)。反面推論,同一標的物上可能同時存在可相容之物權,例如:所有權與地上權,此時所有權人即須容任地上權人使用土地之權利,而非具有完全絕對行使其所支配之標的客體的權能。(B)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權利,其客體須為特定、獨立之物,以符合一物一權主義。(C)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D)民法第758條、第759條之1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當事人得信賴其公信力。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820號判決物權有排他性,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成立兩個以上互不相容之物權。故同一不動產設定兩個互不相容之同種物權者,惟其在先之設定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