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ern】評論
(C)第 707 條 出名營業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其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應即支付之。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而未支取者,除另有約定外,不得認為出資之增加。
【Mamiifun】評論
B隱名合夥人,原則無須經法院即可查閱。惟如有重大事由,得聲請法院,使其得隨時查閱;C不認為出資增加;D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
【Damaris】評論
(A)民法第702條規定,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B)民法第706條第1項規定,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之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之賬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之狀況。(C)民法第707條第2項規定,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而為支取者,除另有約定外,不得認為出資之增加。(D)民法第704條第1項規定,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