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關於隱名合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
(B)隱名合夥人應經法院同意,始得查閱合夥賬簿,並檢查其財產狀況
(C)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而未支取者,視為出資之增加
(D)關於合夥事務,當事人得約定由隱名合夥人依其出資比例,分擔執行一部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03002
統計:A(349),B(66),C(121),D(200),E(0)

用户評論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C)第 707 條 出名營業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其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應即支付之。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而未支取者,除另有約定外,不得認為出資之增加。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D)

【用戶】Mamiifu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B隱名合夥人,原則無須經法院即可查閱。惟如有重大事由,得聲請法院,使其得隨時查閱;C不認為出資增加;D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民法第702條規定,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B)民法第706條第1項規定,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之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之賬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之狀況。(C)民法第707條第2項規定,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而為支取者,除另有約定外,不得認為出資之增加。(D)民法第704條第1項規定,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