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B)第 154 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用戶】chinchin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 所謂要約,就是一方向他方為締約之邀請的意思表示,所以稱為要(邀)約。依據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也就是說,當一方提出要約時,就必須受到要約內容的拘束。舉例來說,某甲將合約內容利用郵寄的方式寄給某乙,就是屬於要約,當某甲提出要約之後,就必須受到要約內容的拘束,也就是說,某乙在要約有效的時候,可以隨時依要約的內容提出承諾,某甲不能拒絕。這就是要約的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