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B)第 648 條 受貨人受領運送物並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不為保留者,運送人之責任消滅。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不適用前項之規定。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如運送人以詐術隱蔽,或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運送人不得主張前二項規定之利益。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D)第 647 條 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有留置權。運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有爭執時,受貨人得將有爭執之數額提存,請求運送物之交付。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C)第 650 條 受貨人所在不明或對運送物受領遲延或有其他交付上之障礙時,運送人應即通知託運人,並請求其指示。如託運人未即為指示,或其指示事實上不能實行,或運送人不能繼續保管運送物時,運送人得以託運人之費用,寄存運送物於倉庫。運送物如有不能寄存於倉庫之情形,或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費用時,運送人得拍賣之。運送人於可能之範圍內,應將寄存倉庫或拍賣之事情,通知託運人及受貨人。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民法第648條第一項規定,受貨人受領運送物並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不為保留者,運送人之責任消滅。(B)民法第648條第二項規定,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得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要求運送人負責。(C)民法第650條第一項規定,受貨人所在不明或對運送物受領遲延或有其他交付上之障礙時,運送人應即通知託運人,並請求其指示。(D)民法第647條第一項規定,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有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