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甲為請求乙返還借款,於民國 102 年 3 月 1 日以雙掛號信寄至乙之住所。郵差於 3 月 3 日第 1 次投遞時,因無人在家而未投信;於 3 月 4 日第 2 次投遞時,仍無人在家,郵差乃在乙之信箱放置「郵件招領通知」。惟招領期間過後,乙仍未至指定郵局領取信件,該信件乃被退還予甲。試問:甲之請求是否發生效力,或於何時發生效力?
(A) 3 月 1 日生效
(B) 3 月 3 日生效
(C) 3 月 4 日生效
(D)自始不發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7594
統計:A(98),B(61),C(456),D(160),E(0)

用户評論

【用戶】cyghs10109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本題與寄存送達有關連嗎?甲並非寄送行政文書阿~請各位高手解答

【用戶】Newwang Che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私人請求返還借款已經不算行政程序法了吧?

【用戶】cyghs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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