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下列地役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因時效而取得地役權者,不需辦理登記即取得地役權人之權利
(B)地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之設置,於不妨礙地役權之行使,供役地所有人亦得使用
(C)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
(D)地役權人亦準用物上請求權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43305
統計:A(296),B(15),C(22),D(18),E(0)

用户評論

】評論

758: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Rui】評論

民法物權編於99年2月3日作了第三次大幅修正並於同年8月3日生效。其中將原本之「地役權」修改為「不動產役權」。 民法852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故依民法772條規定得準用民法第768條至770條之規定,即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表見,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宜之用,得請求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如占有之始為善意、無過失者,期間為10年)。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